关于“业绩合同甲方为村委会,是否具备合法发包主体资格”的问题,需结合项目性质、发包内容、法律依据及资质申报实践综合判断。截至2025年,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2条、第8条: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在涉及村集体经济事务(如村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集体资产建设等)时,村委会可以代表村集体行使发包权。
? 因此,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但在村集体事务范围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对外发包工程或技术服务。
即使甲方是村委会,其发包行为仍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影响业绩有效性:
如村内道路、文化广场、党群服务中心、集体厂房、农田水利设施等;
? 若项目用地为国有土地或权属不清,村委会无权发包。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
涉及“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且通常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若未履行该程序,合同可能因“损害集体利益”被法院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38号)。
特别是涉及较大金额或集体资产处置的项目,部分地区要求报乡镇政府审核。
若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应依法招标;
小额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但需有过程记录。
住建部及各地资质审查实践中,普遍接受村委会作为甲方的项目业绩,前提是:
合同真实、项目已实施;
能提供配套证明材料(如立项文件、资金来源说明、竣工验收资料等);
无证据表明合同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或无效。
? 示例:某建筑设计院承接“XX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甲方为村委会,合同金额300万元,已竣工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使用证明——此类项目通常可作为有效业绩用于资质申报。
若出现以下情形,业绩可能不被认可:
| 风险情形 | 后果 |
|---|---|
|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同意擅自发包 | 合同可能无效 → 业绩不成立 |
| 项目实际由个人操控,以村委会名义签约 | 涉嫌虚假业绩 |
| 无任何审批或验收文件,仅有一纸合同 | 无法证明项目真实性 |
| 项目内容超出村委会职权(如商业房地产开发) | 主体不适格 |
若拟将村委会作为甲方的项目用于资质或人员业绩申报,请确保提供:
设计/施工合同(盖有村委会公章);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该项目发包);
乡镇政府备案或批准文件(如有要求);
项目立项或资金来源证明(如村级财政拨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图纸、照片或使用证明;
发票及付款凭证(体现合同履行)。
村委会在依法履行民主程序、项目属于村集体事务的前提下,具备合法发包主体资格,其作为甲方签订的合同可作为有效业绩。
但在资质审查中,需重点证明程序合法性与项目真实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业绩被否。
建议在申报前自查程序合规性,必要时请乡镇政府出具项目合规性说明,以增强业绩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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