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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试用期内离职,但在职期间参与项目,其业绩是否可保留?

发布于:2025-11-11 14:16:11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复制转发]

申报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但在职期间实际参与了项目设计工作,其个人业绩原则上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用于企业资质申报或个人执业资格认定,原因如下:


一、核心原则:业绩认定需满足“合法劳动关系 实质性贡献 责任可追溯”

根据住建部及各地资质管理实践,有效技术业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要件 要求
1. 合法劳动关系 申报时或项目实施期间,与申报企业存在正式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记录(通常要求连续3–6个月)
2. 实质性技术贡献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对设计成果负技术责任(体现在图纸签章、计算书署名等)
3. 责任主体明确 成果文件由其签字或出图,且企业对其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 试用期员工虽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若已离职,且无社保/个税连续记录,多数地区不认可其业绩归属


二、具体问题分析

1. 试用期内是否算“正式员工”?

  • 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 但资质审查看重的是“申报时的在册状态”和“社保连续性”,而非单纯“是否干过”。

2. 参与项目 ≠ 拥有业绩

  • 若该人员仅作为绘图员、辅助设计人参与,未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则本身就不构成个人有效业绩;

  • 即使担任负责人,若:

    • 图纸未由其签字(注册人员)或未在出图文件中体现其为专业负责人(非注册人员);

    • 离职后企业更换负责人并重新签章; → 其业绩即被覆盖或无效。

3. 社保中断是关键硬伤

  •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及各省资质系统普遍要求:

    “申报人员须提供近3–6个月本单位社保证明,且项目实施期间社保在本单位。”

  • 试用期离职者通常社保缴纳不足1–2个月,且已停缴,无法满足连续性要求

? 典型案例:
某设计院员工试用期2个月,参与某学校项目方案设计,随后离职。该院在资质申报中将其列为建筑专业业绩人员,因无施工图阶段签章 社保仅1个月,被省住建厅驳回,认定“业绩不成立”。


三、例外情形(极有限)

以下情况可能保留部分业绩关联,但仍难用于正式申报:

情形 可能性
离职前已完成并签署全套施工图,且图纸未被替换 ? 个人可主张该业绩用于未来新单位申报(需新单位认可),但原企业不能用其作为当前资质人员业绩
项目在“四库一平台”已备案其为项目负责人 ?? 若备案时社保在缴,后续离职不影响历史记录,但企业申报时仍需证明其当前在册
地方政策允许“阶段性参与人员”计入(罕见) ? 目前无省级住建部门明确支持

四、对企业与个人的建议

对企业:

  • 不要将已离职人员(含试用期离职);

  • 若项目中途换人,应重新履行校审程序并更新签章,确保业绩归属清晰;

  • 试用期员工可参与项目,但关键岗位职责应在转正后正式赋予

对个人:

  • 若在试用期参与重要项目,可:

    • 争取在图纸/计算书中署名(如“设计人”“校对人”);

    • 保留工作邮件、任务分配记录、成果交付证明;

    • 未来在新单位申报时,结合新单位社保,尝试作为个人历史业绩佐证(但能否被认可取决于新单位所在地政策)。


? 结论

申报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即使在职期间参与了项目,因其劳动关系已终止、社保中断、且通常未作为法定责任主体签署成果文件,其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用于企业当前的资质申报或个人执业资格认定。业绩的有效性不仅看“是否做过”,更看“是否担责、是否在册、是否有连续社保”

? 简单说:干过≠算数,签字 在册 社保,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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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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