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约定以实物抵偿债务(即“以物抵债”)时,抵债金额的确定需遵循合法、公平、可执行原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其金额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按优先顺序适用:
最优先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协商确定抵债物价值;
可参考市场价、评估价、账面净值等,但无需强制评估;
协商结果应写入《以物抵债协议》,明确:
“双方确认抵债物作价人民币XXX万元,用于清偿债务本金/本息共计XXX万元。”
? 优势:高效、灵活、节省成本;
?? 注意:不得明显低价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能被撤销)。
若进入执行程序且无法协商,法院通常: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物进行评估;
以评估报告载明的市场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基础;
允许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评估提出异议。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若无评估报告,法院或仲裁机构可结合:
同类资产近期交易价格(如房产参考周边成交价);
资产使用年限、折旧、瑕疵(如抵押、查封、租赁);
市场行情变化(如钢材、设备价格波动);
债务履行紧迫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若抵债物系经司法拍卖流拍的财产:
抵债金额不得低于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或变卖价);
目的:防止恶意低价抵债,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关键新规(最高法2024年裁判观点):
“以物抵债的金额应当是流拍后的价格扣除本次交易应缴税费后的净额。”
税费包括:过户费、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合同未约定税费承担方,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分配。
? 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606号裁定明确——
“抵押权人实际获得的价值 = 抵债价格 ? 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法定税费。”
| 步骤 | 建议 |
|---|---|
| 1. 优先协商定价 | 签订书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作价依据、交付时间、税费承担; |
| 2. 保留定价证据 | 如市场报价单、同类交易合同、评估初稿等,防范后续争议; |
| 3. 核查资产瑕疵 | 查封、抵押、租赁、欠缴物业费等均影响实际价值; |
| 4. 明确税费条款 | 写明“抵债金额为含税价”或“各自承担法定税费”,避免扯皮; |
| 5. 办理产权过户 | 抵债不等于债务消灭,须完成交付或过户才视为清偿完毕。 |
? 口头约定抵债金额 → 举证困难,易生纠纷;
? 明显低价抵债(如100万房产抵10万债)→ 其他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 忽略税费成本 → 实际到手价值远低于预期;
? 未办过户仅签协议 → 债务未真正消灭,原债权仍存在。
合同约定实物抵偿时,金额确定“协商优先、评估兜底、税费扣减、流拍保底”。
“谈好价格是基础,算清税费是关键,完成过户才算完。”
建议在协议中写明:
“双方确认,抵债物作价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已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资产状况及过户所需税费分担,用于全额清偿截至【】日的债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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